炒股杠杆在线申请 华夏安康债A,华夏安康债C: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总局: 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
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计算。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不得撤销。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者 T 日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后计算确定。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申购
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
例见招募说明书)。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结算机构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经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金融监管总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登记
结算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准的除外。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五)召集方式: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
(不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十)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一)生效与公告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
情形除外。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四)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登记结算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各类企业/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券、票据等,如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
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将根据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国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
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产品持有到
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主要有:
①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收益率较高、
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②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基金可在信用利差较高并
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③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长的品
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受所处行业的影响,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运行阶段表现不同。通
常,在经济下行的过程中防御性行业的表现要好于周期性行业,而在经济上行的过程中,周
期性行业的表现优于防御性行业。就周期性行业而言,在经济下行的周期中,早周期行业比
晚周期行业提前进入衰退,而在经济上行的过程中,早周期行业比晚周期行业提前复苏。因
此,根据经济运行周期选择回报较高的行业的信用债券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征。基金将
根据这些特征,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出此类债
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获取利差收益。此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限制
的变动,也可能造成某类债券利差的迅速变动。利差轮动策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子策略:
①信用等级轮动。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利差变动最为明显,其变动与经济周
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处于上升周期中时,企业违约风险下降,信用利差下降,而信用
等级较低的债券,信用利差下降更为明显。此时基金将优先买入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等待
信用利差下降后卖出,获取资本利得。
②行业周期轮动。发行主体属于不同行业的信用债券,其信用利差也会随着行业景气的
变动而变动。比如,经济上升周期初期,可买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行业和中游制造业等企
业发行的信用债券;经济上升的后期,可买入原材料开采等相关行业和消费服务业等企业发
行的信用债券,以此获取信用利差缩小带来的资本利得。
③政策限制轮动。此类轮动机会指由于投资主体投资限制的变动造成某类债券供需关系
逆转使得利差明显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4)预期信用评级变动策略
基金将根据对债券信用评级变化的预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当预期某些债券信用评级
将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基金可以买入(卖出)此类债券以获得(回避)由于信用评级上升
(下降)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
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
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
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
论后形成结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
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
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券投资比例等。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准收益率=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20%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停止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
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基准及权重构成,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不得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投资比例
参照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7)
(16)(17)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益,归基金财产。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值的公平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的拆分。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基金合
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网站查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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